国际健康健美长寿论坛 International Forum on Health, Fitness, and Longevity

世界大健康运动联盟章程

"2023-11-25T10:23:57.000Z" 阅读(817)

「导读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世界大健康运动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。英文为WORLD BIG HEALTH SPORT UNION。总部设在中国香港。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发展繁荣大健康文化事业,促进一切有利于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世界大健康运动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。英文为WORLD BIG HEALTH SPORT UNION。总部设在中国香港。

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发展繁荣大健康文化事业,促进一切有利于和有益于人类健康健美长寿文化活动的开展。中心任务是整合世界大健康文化资源,集中力量举办好一年一度的世界大健康运动会,将奥运会、洲际运动会、地区和行业运动会等竞技运动会比赛项目以外的、具有强身健体功能作用的活动囊括其中,把深藏于民间、流传于市井、喜闻乐见、潜力无限、广受群众喜爱的健身养生方式方法挖掘出来,传承下来,展示出来,推广开来,共享优秀健康健美长寿成果,造福世界民众。

本联盟所有创办发起单位必须签订联盟章程协议,同意接受章程的约束,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,同时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力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三条 世界大健康运动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为,以举办大健康运动会为平台载体,构建一种新型的与竞技体育规则和模式有所不同的、又与强身健体目标完全一致的、倡导大众化的、汇集各国家各民族健康健美长寿文化为一体的文化传播交流平台。搭建产学研平台;建立联合研发中心,或者联合产品开发中心;与官方、国内外非盈利组织、非政府组织在健康养生文化方面的合作交流沟通;人才培训、健康知识教育服务等。

第四条 具体业务活动包括:

(一)大健康运动从广大义上包括体育运动、精神修养、心理健康、生理健复、社会文明、环境优美、道德高尚、天人合一等等。从狭义上包括,人类创造的一切有利和有益于健康健美长寿活动的功法技法方法,包括体育、舞蹈、医学、气功、武术、太极等等诸多方面。创造联盟成员之间相互尊重、互利互惠、共同发展繁荣大健康文化的环境,形成联盟成员之间的品牌互动、联合开发、合作经营、资源互补的运行机制,推进联盟内外资源互补共享和深度有效合作,建立联盟成员合作平台;

(二)举办学术论坛、专题研讨会、产品博览会等,搭建会员交流平台,为会员提供创意与健康产业相关的教育培训服务;

(三)建立网站、举办刊物、出版研究报告等形式,为社会提供非盈利性的产业数据和信息服务;

(四)联合大学、科研机构发布产业调查报告,通过公益性活动,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解产业信息的机会,让社会公众了解产业发展状况,增进社会公众对不同产业发展的正确、理性评价;

(五)接受会员和政府委托,作为社会第三方机构,对产品服务评价,为会员提供机构绩效考核等非盈利性顾问咨询服务;

(六)为会员企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、私募股权基金、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提供专业性、非盈利性咨询服务。

(七)构筑创意产业集群、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平台,围绕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,针对各联盟成员在技术、服务、市场等方面不同优势,有序组织、协调联盟成员完成创意与健康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等工作;

(八)搭建世界健康国际网络和世界健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、世界健康产权交易融资平台、世界健康产业发展中介服务平台,支持各类世界健康产业机构发展,加强相互联系和沟通,使之成为文化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五条 本联盟会员种类

世界大健康运动联盟会员分为两种类型,一是非盈利会员,主要吸收有志于从事世界大健康产业的非赢利性组织,包括大学、研究机构、民间社团、政府机构等非盈利性组织;二是盈利性会员,主要是世界大健康产业的研发单位、企业、投资机构、金融机构等。

非盈利性会员参加本联盟,需提出申请,并由该组织负责人在申请表及联盟章程上签字盖章(也可以网上签字),经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,非盈利性会员不需要缴纳会员费用;盈利性会员单位的入会程序,需由该团体(或个人)提出申请,并由该组织(或个人)负责人在申请表及联盟章程上签字盖章(也以网上签字),由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,盈利性会员需要缴纳会员费用。

联盟会员同时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,所有个人会员均属于盈利性会员,需要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用。
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团体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联盟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
(三) 在世界大健康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工作成果;

(四)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,能够完成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实施的各项工作安排和任务。
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在联盟章程签字盖章同意;

(二) 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盈利性会员完成本联盟会员费的缴纳;

(四)由联盟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,会员证包括非盈利性会员证和盈利性会员证。

第八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参加联盟自愿、退出联盟自由。

第九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联盟决议;

(二)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
(四)盈利性组织会员需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(六)联盟会员有义务自愿参与联合研发中心、联合产品研发中心的发起与建设,同时有义务以创意设计、技术支持、现金和股权回报的方式,为本联盟的公共平台提供公共运作资金和技术资源,以保证联盟公共平台的不断壮大发展。涉及到会员为本联盟贡献创意设计、技术支持、现金和股权回报的数量与比例事宜,由本联盟理事会讨论,以事理会决议的方式公布,并由贡献相关创意设计、技术支持、现金和股权回报的会员单位与联盟签订捐助贡献协议正式确定。

(七)保护本联盟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,不参与从事危害本联盟权益的活动。联盟会员在退出联盟后的五年内,不得以从本联盟获取的商业机密、创意设计、技术诀窍、专利知识谋求商业利益,也不得将本联盟的商业机密、技术诀窍、专利知识泄露给联盟以外的机构。违反本章程者,联盟有权力诉诸法律手段,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
第十条 联盟会员退出时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盈利性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费;非盈利性会员超过一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或严重侵害其他会员权益的,由联盟依法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,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2 / 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,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批准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 /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/ 3以上表决同意,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人数超过50名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/ 3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/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

2 / 3以上表决同意,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最高领导为理事会主席,由联盟机构会员负责人轮流担任,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任命。
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可靠;

(二)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 联盟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;
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每任任期为五年。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任命,可以长期担任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在联盟主席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 会费;

(二) 会员捐赠;

(三) 政府资助;

(四) 在国家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;

(五) 利息;

(六) 国家法律许可的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,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需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在章程上签字同意,以会员协议的方式形成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,须由联盟理事会组成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财产,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 4月 20 日由所有发起创办单位签字盖章同意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团体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所有发起创办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2018年4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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